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作者:dbb编辑: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06点击次数:

中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人:dbb 发布时间:2012-12-03 浏览次数:1384

为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国内外合作项目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听取学院纪委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奖惩等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民主党派干部、后备干部人选,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经济分配政策、大额资金使用、招生计划、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等重大问题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学院涉及国家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有关问题,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八)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提请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和学院各部门、系(部)请示党委的有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

(九)其他需要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党委会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一)党委委员可事先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各部门向党委会提交的议题,应提请党委书记审查同意;行政系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须经院长审查同意。提出议题应事先填写议题征集单,在会议前3个工作日由学院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审定。

(二)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供选择的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三)议题中涉及两个及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的部门应事先征得其他部门的意见,由主提议题的分管院领导与其他分管院领导协商同意,并于会前就议题向党委书记或书记指定的主持人做好沟通。

(四)每次党委会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至少提前3天通知每位与会人员,相关材料提前送达会议各成员,以便阅研,做好议事准备。

(五)重大问题的讨论,会前应由主提议题的部门与党委办公室准备好报告或决议草案。

(六)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情况不提交上会:

1、未经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4、会上临时动议的。

三、党委会的召开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举行。

(二)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成员参加。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党委书记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由书记指定的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四)党委会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分管院领导汇报或说明,确需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需经党委书记同意,实行候会制度,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入会场,汇报或讨论完毕后即离会。

四、党委会议事程序和规定

(一)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提出议题的分管院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应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二)重大问题的决策,要经党委书记事先与院长充分酝酿和磋商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党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办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

党委书记认为需要表决的事项可采取表决的方式决定,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方式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如对重要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四)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研究的工作秘密事项。当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时,应当回避。

五、党委会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一)凡党委会上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签发后发至院党政领导,并视议题内容于会后2天内向有关部门发出会议决议执行通知单,执行部门应严格按时完成工作。

凡可以公开的决议内容,经党委书记同意,由党委办公室通过纪要简报或校园网向院内师生告示。

(二)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领导抓紧落实。学校党委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院领导反馈督办结果。

(三)对未能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负责人向其通报本次会议的有关决定。

(四)对党委会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

(五)党委会决议执行情况应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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