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修缮工程结算审计补充规定
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修缮工程结算审计补充规定
发布人:dbb 发布时间:2012-09-19 浏览次数:1518
为加强修缮工程审计监督,避免损失浪费,提高修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凡修缮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5000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维修管理部门审核预(决)算,审计处实行抽审制度。
二、未批准立项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基建或后勤管理部门以外直接送达的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受理,特殊项目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长批准后,由院办送达审计处组织审计。
三、修缮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基建或后勤管理部门应在立项批准后通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立项,以便跟踪审计。
四、基建或后勤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主要包括修缮工程立项及批复、合同或协议、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算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以及验收记录等。基建或后勤管理部门在送达审计资料时,需初步审核资料并签署意见。
五、修缮经费在5000元以上的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处签署审定意见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1、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在验收合格和结算审计后,可支付工程审定总价的90%,留10%作维修保证金。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原则上不支付进度款。审计终结后,实行按季度集中结算付款。
2、1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进度款,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0%。工程结算审计后,可付至工程审定总价的90%,留10%作维修保证金。
3、维修保证期满,需经使用部门、基建或后勤管理部门验收,确认达到维修质量要求的,需出具相关报告,办理结算手续,方可支付维修保证金,否则不予支付。
4、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变更部分超过工程预算30%以上的,需在施工期间经基建或后勤管理部门、审计处共同对变更造价签署意见,否则,其超出部分按常规审核价格下浮10%。
5、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原则上在工程预(决)算审核的基础上总价下浮5%作为审定金额。
六、委托社会审计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并计入相应的工程成本:
1.审减率未超过5%及审增部分的审计费用由学院支付,并计入相应的工程成本。
2.审减率超过5%的项目,其审计费用(含5%以内的审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支付。
七、基建或后勤管理部门在对外签订修缮工程合同时,需约定施工单位执行《关于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暂行规定》、《湖北大学知行学院修缮工程结算审计补充规定》。
八、本补充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4日